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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广东省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的英文名GUANG DONG DECORATIVE ASSOCIATION,缩写GDD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培训、配套材料、信息产业、网上交易和相关团体组织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地方行业协会。代表广东省装饰行业的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共同要求和愿望,促进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加强行业内部协作关系,引导全行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制度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诉求,组织会员交流,协商协作,拓展市场,促进发展,共同进步。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行业管理地域为广东省;交流活动则不局限于广东省。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寿路122号E座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二)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和制定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政策,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四) 经政府业务指导部门的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市场信息;
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经政府业务指导部门的同意,组织国内外同行业人才进行技术、市场、人才、信息交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举办展会、发布会、论坛,为会员企业提供招标、设计、经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六) 经政府业务指导部门的同意,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经政府业务指导部门的同意,定期对行业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八)加强行业宣传、信息交流,建立信息平台,编篡行业刊物,主办专业网站,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增强社会对行业的认知,宣传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经验,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
(九) 有权直接代表本协会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
(十)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事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一)兴办经济实体,拓宽收入渠道,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代的工作;
(十三)其他有助于装饰行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企业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且信誉良好;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审批;
(三)依章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五)定期在协会网站、公众号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5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
第十八条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分支机构需在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向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也可随时召开。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成立党组织。协会副会长、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党员人数不足三人,可与其他商学协会成立联合党支部。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一条 本会党组织的具体职责:
(一)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加强学习,确保本协会人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贯彻落实,确保本协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 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员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三) 全面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在会员中发挥示范作用;
(四) 支持本协会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本协会负责人的监督,对本协会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的政治把关;
(五)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六)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七)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八)上级党组织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