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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好装饰行业的涉税问题

2018-12-19 13:55:24 来源:广东装饰协会网 编辑:gdzx8088

【摘要】随着国家对于基础设施的建设日益重视,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不断新增,以及办对办公或居家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对装饰行业市场需求日益旺盛,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在短短的数年时间内已从一个新生行业快速发展到规模巨大的成熟行业。但是,因为装饰业务本身的特殊性,给企业对其相关的税收管理与筹划带来很大难度,虽随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管理水平的日趋提高,但仍很不完善。所以,对于该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应该从各方面加强管理。
  【关键词】装修行业 涉税 问题
  一、引言
  装修行业早已脱立于建筑行业而成为独立行业,规模巨大,其产生税收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但由于装修行业的特殊性、项目和从业人员的流动性、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使得企业在财务管理中账务处理难以完善,对业务税收管理难度加大。比如不合法票据比较严重,业务处理的不合规性,企业管理的不科学性等,给企业账务处理带来很大难度,从而不利于企业纳税管理与筹划,因此而加大企业对税收筹划管理成本和税收负担,尤其在即将面临“营改增”关键过渡期,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管理尤为重要,因此,文章根据装修行业的特点,就其涉及的税种在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主要管理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二、装修行业涉税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预收账款环节存在的风险
  装修企业在项目完工之前,就会有部分的预收账款发生,一直到项目结束。这中间时间的跨度可能会比较长,而且预收账款的金额也相对较大。如果企业不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话,一旦被发现,除了会被要求缴纳滞纳金之外,还有可能面临巨额的罚款。所以,对于预收账款部分,如果不能够及时完成纳税工作,可能会给装修单位带来很大的纳税风险,必须引起重视。
  (二)计税依据存在的风险
  建筑装饰一般分为包工包料(大包)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方式(清包),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的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应该按照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用作为计税基础,其中不包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价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单位在提供全包服务的时候,却按照清包的形式申报纳税,如此一来逃避了材料销售的部分的纳税义务。目前,在装修市场,大多采用清包的承包方式,尤其承接家庭装修业务之后,大都采用口头协议,没有合同或协议书之类的书面证明,再加上有些装修企业账目不全,无法分割计算营业额。这些因素都会给装修的单位在计税依据方面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增加风险
  将建筑行业纳入到营改增范围,势必会对装修公司带来很大的冲击。虽然从理论上来说,营改增之后,材料以及设备的采购带来的抵扣,会使得税负下降。但是,我国大多数装修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还是相对落后,很难胜任对进项税额的管理。而且在装修企业的成本构成中,人工费和劳务成本比例较大,约占整个施工期间成本支出的30%。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这部分支出并不属于营改增范围,也就是说企业将有高达30%的支出无法抵扣。而且目前市场上,装修单位大多采用清包方式提供,材料和设备主要由建设单位提供,这部分支出单位也不能抵扣。如此一来,会导致装修企业的税负反而相对于营业税时代会有所增加。
  三、完善装修行业税收管理的政策
  (一)预收账款的风险防范
  首先应该对财务人员进行税法知识方面的培训,要知道对于预收账款,会计和税法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不能按照会计的处理方式来对其进行税务处理。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预收账款还是在会计上已计的营业收入,都会产生纳税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纳税时间。而对于装修业务,应该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就发生纳税义务。所以,财务人员必须熟知这一点,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对于装修业务中常见的工程承包合同,财务人员也应该要熟知税法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以该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反,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则应该在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无规定付款日期会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装修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建设单位的财务状况来决定是否在合同中规定付款时间,如果预计建设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甚至提前付款,则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付款日期;反之就不应该明确日期。
  (二)计税依据的风险防范
  从事装修业务,主要承担的税种有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是装修单位承担的主要税种。而根据单位提供装修业务的形式不同,计税基础也会有所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如果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提供装修服务的,无论采用何种的结算方式,工程所用原料以及劳动力价格都应包含在营业额中,作为计税依据。而对于装修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材料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装修单位的性质,该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该缴纳营业税。所以,装修单位在以此种方式提供服务的时候,应该提供劳务和货物销售分别开具发票,并据实进行纳税申报。如果装修企业在提供装修服务的同时还提供设计服务,对于提供的设计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应该和装修收入分别核算纳税。而对于公共装修行业,由于工程量大,往往会采用预收账款的方式提供服务。而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相关规定,如果在纳税期间,劳务进行和费用能够可靠计量的,应该采用完工进度法确定劳务收入。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由于是以营业税额为计税基础,所以只要明确了营业税,附加税自然明了。而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装修企业也应该注意其合法性,以防范相关风险:首先装修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内部建设,规范企业各项业务行为。对于已经发生的各类成本和费用支出,必须要严格审核相关发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经济业务,并在发票背面附上原始凭证或其他证明性文件,以确保发票以及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切实防范涉税风险。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大对记账、复核以及审核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之熟悉成本、费用以及相关内部控制的要求,同时还应该熟悉企业的业务流程,保证税前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同时满足成本扣除的五个原则。
  (三)营改增过渡时期的应对措施
  首先在过渡时期,改变以往的合同和交易方式。在实际业务中,影响装饰企业的往往是少数的建设单位、项目以及承包商,同时也决定了将来增值税在抵扣项目上数额的大小。所以,对于装饰企业来说,选择合适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对将来降低增值税税负很有必要。同时,装饰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大多规模较小,以小规模纳税人居多,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导致装饰企业采购材料的支出无法抵扣或只能抵扣一部分,直接影响实际税负。所以,在过渡时期应该注重选择资质,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提高将来的可抵扣比重。此外,还应该完善合同的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相对于营业税来说,增值税有着严格紧密的抵扣链条,对于企业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所以,装修企业应该在业务合同中,如分包合同、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承担的金额,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同时还应该注意的是,只有在开具专用发票之后才能付款。其次,加快建立统一的税收风险防范体系。在营改增以前,由于建筑行业利润低、竞争大,所以很多装饰企业为了争取更多的业务,往往采用低标竞价的方法,使得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利润微薄。而且,很多企业在成本管理方面较为粗放,忽视对采购发票的管理。如此一来,一旦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话,以往粗放式财务管理方式势必加大企业税收负担,这对本就不乐观的行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企业无论是承接项目,还是签订合同或是在施工过程中,都应该加强对涉税风险的管理,做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能进行管控。而且营改增以后,会在原来的风险之上,添加了更多的涉税风险,就更应该在企业内部加快建立风险控制的标准化系统,以更好的防范风险,保证企业的稳步发展。
  四、小结
  目前装修行业发展迅猛,但是针对该行业的纳税管理还是存在些不足,再加上行业自身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中的纳税意识也是参差不齐,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对该行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要提高装修单位的纳税意识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也需要针对营改增进行积极的纳税筹划,从多方面来入手来为装修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范围。